記者23日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,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農業農村部、商務部、人民銀行、市場監管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,聯合印發《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》,對實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嚴格實行牌照管理。
根據該補充規定,依據《關于印發<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>的通知》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(中心)應當納入融資擔保監管。開展債券發行保證、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,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,同時應當按照《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規定,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,并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。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汽車經銷商、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,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。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、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,未經批準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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