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 目前保理業務最主要的風險集中在保理融資業務,一些銀行存在借保理融資之名敘做一般性貸款、放松融資審查等問題 ]
“銀行保理業務近幾年發展非常快,近期出現了一些風險事件,銀監會對保理業務進行規范管理,也是在減少銀行的風險敞口,對行業而言是很好的。”一家大型銀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對《第一財經日報》記者表示。
昨日,銀監會發布《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暫行辦法》)公開征求意見。其中,對銀行保理業務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分類,同時對風險點保理融資作出梳理,要求銀行明確應收賬款的標準。
嚴控保理融資風險
根據《暫行辦法》,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,集應收賬款催收、管理、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。
保理業務在中國有近20年的發展歷程,用業界的話來講,保理早已不是“養在深閨”的金融舶來品。
隨著近年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上升,特別是貿易企業的融資需求旺盛,催生了國內保理業務的快速發展,然而其風險也在逐步顯現。針對相關風險,今年7月31日,銀監會就曾向銀行發布《關于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》,要求銀行規范保理業務,防范業務風險。
據中國銀行業保理專業委員會數據統計,2012年保理業務總量為2.83萬億元人民幣,較上年增長了26.94%。2013年上半年該專業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國內保理業務量達1.23萬億元,同比增長115.79%,國際保理業務量達594.32億美元,同比增長176.12%。
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,保理業務本身是針對應收賬款、適合一買一賣賒銷貿易的融資,是解決“三角債”的很好的產品。
“保理業務這些年發展很快,這兩年經濟下行,出現了企業編造貿易背景、應收賬款、買賣合同甚至偽造增值稅發票,取得銀行融資。”該負責人稱。
銀監會也稱:“目前保理業務最主要的風險集中在保理融資業務,一些銀行存在借保理融資之名敘做一般性貸款、放松融資審查等問題。”
《暫行辦法》在保理融資業務管理中,要求對雙保理業務,銀行應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準,對于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采取名單制管理,并制定嚴格的準入準出標準與程序。對單保理融資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,即在審核基礎交易的基礎上,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。
“保理融資的風險點,不像一般貸款,依賴對借款人資信和還款能力的評估。保理融資,一方面針對借款人本身的還款實力,另一方面還針對買賣交易的真實性。”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表示。
規范應收賬款標準
應收賬款是保理業務的核心,《暫行辦法》對保理融資的定義為,在保理業務中,以應收賬款合法、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。而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,不屬于保理業務范圍。
“銀監會公布《暫行辦法》,另外一層意圖還在于打擊沒有貿易背景的虛假套利和防止熱錢進入。”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表示,此前銀行出現過一些風險事件,銀行查出一些虛假貿易背景和虛假應收賬款的融資。
對此,《暫行辦法》對保理業務中關鍵的應收賬款進行了規范。要求銀行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。
同時,銀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、寄售合同、未來應收賬款、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、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。
上述大行公司金融部負責人表示,保理業務特有的風險在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權責清晰。能夠核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,保證融資方回款自償性,才能夠保證保理業務風險可控。同時,對銀行在保理業務風險控制方面,也應該有框架性的要求。
在《暫行辦法》中,銀監會還明確,銀行應直接開展保理業務,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、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。
此外,銀監會還要求保理銀行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而履行墊付款義務,應將墊款計入表內,分類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。銀行也要對保理業務實質風險進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。